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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困境与路径: 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 罗辉*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平稳运行并取得成效,但就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而言,呈现出发展空间有限性与队伍建设稳定性、人员配比统一性与队伍建设差异性、工作内容广泛性与队伍建设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应积极采取畅通岗位转换交流渠道、提高司法行政人员配比以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等举措来解决。

【关键词】基层检察 司法行政人员 现代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进队伍现代化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运行,在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直面队伍建设现状,补齐工作短板,才能化挑战为机遇,实现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的形势

当前,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面临检察工作现代化新要求,承担着时代发展需要的新任务以及承载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一)新要求:基于检察工作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因此,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关键在“人”,在“队伍建设”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作为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分类管理改革后,工作职责和内容愈发增多,对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工作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单位日常运行的平稳开展检察业务工作质效从而影响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进程

(二)新任务:基于时代发展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工作只有融入时代和发展全局才能找准自身定位。近年来面对新时代发展需要检察机关实现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是提升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新期待:基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检察工作开展得好不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如何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建设一支现代化的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的困境

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确立并在实践中平稳运行,检察业务工作专业化得以提升,契合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发展空间有限性与队伍建设稳定性的矛盾

分类管理改革前,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既可以在综合行政部门晋升行政职务,也可以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下转岗,并且其行政职在转岗也会相应考虑保留,职业发展前景较为灵活、明朗。分类管理改革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序列内交流”,虽然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可选任检察官,实现“跨序列交流”,但对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来说,其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这段时间在参加检察官遴选时与同期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检察辅助人员相比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为在检察官遴选时办案质量和效果是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这对同期司法行政人员来说明显是弱项,甚至是空白,而同期检察官助理则可以不断积累业务工作经验和成绩

就司法行政人员自身序列来说,因人员比例被压缩,相应的管理岗位及领导职数配置较少,在基层检察机关院领导层面只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而司法业务领导岗位一般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此外,由于司法行政人员一般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不能直接到司法业务领导岗位任职,只能在行政序列通道上发展,而司法业务岗位人员却可以到司法行政条线担任领导,使得基层检察机关本只有一个领导岗位还面临业务条线人员的竞争,有时还面临来自外单位调入人员的竞争,从而导致上升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也正是因为发展空间有限许多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希望转岗或是参加遴选调出,从而造成基层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不稳定,容易出现空心化”问题。

(二)人员配比统一性与队伍建设差异性的矛盾

按照司法改革方案,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比例限制在15%的范围内,远少于省级检察机关的25%和市级检察机关的20%比例限制,从而保障更多的编制能够配置在办案一线,这种改革的思路是好的,但是没有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和政治部两个部门来承担,包括综合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计财后勤、检察档案、党风廉政、意识形态、机关党建、精神文明等,这还只是常规日常工作,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司法行政部门还需承接大量应急性和阶段性任务。加之地方各类考评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细,单从数量分析,就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以人员编制50人为界限来分析,如果一个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在40-50人,其司法行政人员标准配备在6-7人,这还是在配备到位、人员精干的理想状态,一般情况下是配置5-6人甚至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人员配备与事务总量比例是严重不相称的。如果一个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其司法行政人员标准配备在7人以上,其人员配备与事务总量比例矛盾相对来说就不是那么突出。而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总量来说,并没有多大区别。为解决司法行政人员不足问题,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往往会使用相应数量的聘用制人员来替代,但从实际情况看,聘用制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稳定性尚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工作内容广泛与队伍建设专业化的矛盾

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在对口联系上级检察机关相应部门的同时,还要对口联系地方党委政府诸多部门。以J省X市基层检察机关政治部为例,政治部既要与市级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处、政治工作综合处、检务督察部等部门对口联系,此外还要与地方人大、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单位联系,工作内容相当广泛。同时,各类主题教育、督察巡察、联动整改等工作也主要由政治部门牵头开展。加之现今各项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考核内容逐年细化,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可以“繁、多、杂、细、精”来形容,司法行政人员日常工作更多的是处于一种疲于应付”状态。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对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来说同样如此,所需要的专业性并不亚于业务工作但从现实情况看,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并不强,首先从人员专业构成来看,许多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主要为法律专业和中文类专业,J省X市基层检察机关为例,其三个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法律专业和中文类专业占比为80%其次从专业培训来看检察系统内部对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远少于检察业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内容广泛但专业化培训又相对较少已在一定程度影响队伍现代化建设。

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的路径

针对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努力加强职业保障创造基层检察司法行政工作“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一)打破壁垒,畅通岗位转换交流

如前所述,分类管理改革后,基层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被压缩,领导岗位有限,从而导致司法行政人员发展空间受限。从现实情况看,许多基层检察机关一般选择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综合能力较为突出的青年干警来从事司法行政工作J省X市三个基层检察机关为例,15名司法行政人员中30周岁以下3人,30-40周岁7人,40-50周岁2人,50周岁以上3人。加之出于工作稳定考虑虽然可以“跨序列交流”,但一般情况下很多单位很难同意司法行政人员转岗如果能很好解决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问题,在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效的同时也会影响队伍的稳定,以至于出现无人愿干情形

具体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岗位转换制度其一明确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可设定为三年)应同意其向司法业务岗位转任其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初任检察官所要求的基本法律工作任职年限,因为虽然没有直接从事业务工作对司法办案耳濡目染,对法律政策的宏观把握甚至更透彻综合工作能力更强二是畅通岗位交流渠道在检察系统内部实行上级院或兄弟院交流任职解决系统内部司法行政人员不足问题的同时以更多的级别提升空间来增强激励作用通过岗位转换和交流机制确保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有更为广阔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此外职务职级晋升方面也应适度司法行政人员倾斜

(二)因院制宜,提高司法行政人员配比

如前所述“事多人少”问题已严重制约着基层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15%的司法行政人员比例限制又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加之现今许多司法行政工作对身份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机要保密检察档案工作要求必须由政法编干警负责,而机关党务工作则要求必须由具有党员身份的政法编干警担任负责,因此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分身乏术”。特别是人员编制为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其司法行政部门在人员精干的情况下一般是配置5-6人甚至更少,而其想适当多招录人员来缓解人手压力但又受比例限制而不敢超比例招录。

对此针对人员编制为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适当提高其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限制由原来的15%提高至20%这对解决“事多人少”问题非常有必要。因为使用聘用制人员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加之现今清理“编外”人员全面铺开使用聘用制人员从事基层检察司法行政工作这一路径越来越窄

(三)强化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如前所述,基层检察司法行政工作内容相当广泛,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又不强,在现今对司法行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的背景下,强化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培训更显重要。而现实情况是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往往不受重视,许多人还停留在基本满足单位保障运作就不会有太大问题的认识层面。如在检察系统内部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各层面培训就远少于对检察业务人员的培训。因此首先解决认识层面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到转业化培训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司法行政人员长期得不到专业培训和指导提升是做不好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从而会影响到基层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要充分利用好公务员招录政策。及时招录司法行政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如会计专业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而这两类专业人才在检察机关又是不可替代、也是不适合以非专业人员来从事另一方面要建立具体的培训体系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各条线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在培训的专业化和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充实教育培训内容,课程设置上应更符合基层实际同时也应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之间司法行政工作的交流,取强补短促进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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