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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褐铁矿是矿产品还是矿产资源
时间:201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盗窃的褐铁矿是矿产品还是矿产资源 

被告人钟冬根盗窃案 

黄四安* 

  

【要旨】 

山体植被(成分是褐铁矿)被剥离且穿孔爆破的,属动产(原生态矿石),而不是矿产资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冬根,绰号:“老铁”,, 19721202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身份证编号360502197212022812,汉族,初中文化,住分宜县湖泽镇尚睦村委绕台村小组26号。 

120110921日下午,被告人钟冬根伙同胡昆(谐音,身份未查实,在逃)联系挖掘机及四辆后八轮货车于当晚20时许,从分宜铁坑铁矿后山窜至铁坑铁矿主矿体4号坑205工作面(该山体植被已被剥离且穿孔爆破),采用挖机盗窃褐铁矿并装车转运至分宜县湖泽镇高铁旁的一空地上,后被公安机关与铁坑铁矿保卫科人员发现,当场查获被盗褐铁矿247.58吨。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检测和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褐铁矿价值人民币46832元。 

22011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钟冬根伙同黄炳根(已取保候审)、严建文(在逃)等人联系铲车及四辆后八轮,许钤、梁金亮负责在山下路口望风。被告人钟冬根等人从分宜铁坑铁矿后山窜至铁坑铁矿主矿体4号坑205工作面,采用铲车盗窃褐铁矿532.77吨,后转运至主矿体后山下“鸭婆棚”一空地上。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检测和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褐铁矿价值人民币54716元。 

【主要争议的问题】 

被告人钟冬根盗窃的褐铁矿是矿产品还是矿产资源。 

2、分岐意见 

被告人钟冬根侵犯的对象是矿产品,其采取秘密手段,应构成盗窃罪,如侵犯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其采取秘密手段,应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此对被告人钟冬根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冬根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有两点:一是客观行为上,钟冬根伙同他人雇请张文箭、曾小辉等人驾驶装载机、后八轮擅自进入铁矿铁矿4号坑205号 工作面采挖褐铁矿;二是犯罪侵犯对象上,钟冬根等人盗窃的对象为原生态矿石,该铁矿石仅经过简单的剥离泥土、植被和穿孔,未经过加工,这种原生态矿石为国 家所有的一种资源,还未进行开采。钟冬根采挖中,该褐铁矿并没有脱离整个山体,所以其侵犯的对象是矿藏资源而不是矿产品,也就是说侵犯的是不动产而不是公 私财物,而按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钟冬根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三是抛开盗窃罪侵犯对象 的通说不提,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钟冬根的盗窃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的 行为构成,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看成是盗窃行为的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 二种意见认为,钟冬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有如下四点:第一,主观上,被告人钟冬根明知分宜县铁坑铁矿对该褐铁矿已经注册拥有开采权,又伙同他人共同盗 采矿石,具有侵犯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被告人钟冬根等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该矿区虽然范围大,但铁坑铁矿保安 人员适时巡逻,被告人钟冬根等人趁保安交班空档,躲开看守人员,秘密潜入铁坑铁矿主矿体盗采褐铁矿共780.35吨; 第三,本案侵犯的客体是铁坑铁矿依法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第四,矿石经过开采后即可与不动产的矿山分离而又不丧失本身价值,本案中被盗采的褐铁矿原矿石经 过前期开采(剥离和穿孔子)已经裸露出来,这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而又能够人为控制、占有和处分的财物能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综上所述,本案侵犯的客体系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矿产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各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钟冬根的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及理由】 

2012619,分宜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钟冬根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其理由为:被告人钟冬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15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趁夜深人静,秘密潜入铁坑铁矿已经剥离植被穿孔爆破的4号坑205工作面上,通过简单的操作(用挖机直接挖或者铲车铲),将铁坑铁矿4号 坑里的褐铁矿据为己有。被告人钟冬根等人明知铁坑铁矿对本案涉案矿山已经拥有合法开采权,从作案的时间、手段来看,其动机和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获 取非法利益,而不是非法采矿。被告人钟冬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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