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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时间:201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胡宇峰 

  

一、案情摘要 

犯罪嫌疑人黄某与犯罪嫌疑人易某是旧情人关系,被害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易某是新情人关系,2011520日犯罪嫌疑人易某因与黄某某前往福建玩,引起犯罪嫌疑人黄某怀疑易某在外又有了其他的情人,2011524日 上午,被害人黄某某打犯罪嫌疑人易某电话(易某未接),被犯罪嫌疑人黄某看到,犯罪嫌疑人黄某因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易某有新情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犯 罪嫌疑人易某就提出用钱来解决被害人黄某某破坏“其二人感情之事”,犯罪嫌疑人黄某利用犯罪嫌疑人易某的手机以发短信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新余,201152413时 许,被害人黄某某来到新余,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步步高商城将被害人黄某某拉到房间,进入房间后,黄某掐住黄某某的脖子想殴打,被易某拉开,后二人都到易某卧 室进行该事如何解决,刚刚互相提出该如何处理事情,黄某又冲到厨房拿出把不锈钢菜刀要砍黄某某,被易某及唐某二人拦住,而后又在易某房间继续商量如何解决 黄某某破坏“黄某与易某之间感情之事”,由易某提出用钱解决,黄某称2万元一分都不能少,被害人黄 某某称自己没有钱,黄某就提出要黄某某打《欠条》,在黄某某写欠条时,易某在自己短信栏写上“他身上有卡”给黄某看,提示黄某知道黄某某身上有卡,黄某就 让黄某某撕掉《欠条》,而后问黄某某是否有卡,并要黄某某把自己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黄某某拿出卡后,并写下密码,由犯罪嫌疑人易某到步步高商城旁农业银 行取走现金2万元整,待易某将钱取回,犯罪嫌疑人黄某又要求黄某某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落款时间是2011328日,再由犯罪嫌疑人易某写下一张《收条》,落款时间是2011524日,而后又以自己没有钱吃饭为由,拿走了被害人黄某某身上的现金1000元。才让被害人黄某某离开。 

二、主要问题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暴力手段不明显,他们一直在和被害人黄某某谈赔偿的事情,以轻 微的威胁手段而非法获得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其理由是,事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有商量;事中采取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事后还劫取了1000元现金。他们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且均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容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转达。2)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施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施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对人身的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 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财物。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被害人交出财物 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结合该案来看,事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有过商量,事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用菜刀进行威胁,虽然被易某拦住,但已对被害人黄某某造成了恐惧,后来黄某某被迫将银行卡交出,使易某当场获得2万元现金,虽然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过交谈、商量以及打欠条、收条等行为,但这只是抢劫的一种方式而已,被害人黄某某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嫌疑人一方的胁迫下交出了身上的银行卡,并写下了银行卡密码,由嫌疑人一方劫得2万元,之后黄某超出犯意,又提出拿1000元钱给他吃饭,并采取了威胁手段获得。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某、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 

  

  

         (作者系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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