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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的探索和完善
时间:201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的探索和完善 

              ——以新余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视角 

                    刘水华[]  

【摘要】作 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能及时有效地纠正自侦部门办案中的违法违规情形,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滥用,促进文 明规范执法。本文在考察新余检察机关对该机制探索情况的基础上,对开展押前约谈机制的必要性及对如何完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押前约谈  内部监督  完善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自侦部门结束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与嫌疑人就办案人员执法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有无违法违纪情形 等进行谈话的一项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探索,该项机制经新余检察机关两年多的实践,对促进规范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给 予深入探讨和总结。 

一、押前约谈机制在新余检察实践中的探索情况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2010年年初,新余市院出台《纪检监察人员约谈羁押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内容、纠正措施等内容,并在全市两级检察院逐步推行押前约谈制度。该制度运行至今,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对102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押前约谈,占同期立案总人数126人的81%。约谈机制实施以来,在三个方面发挥了比较突出的作用: 

1、有效纠正了执法办案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据统计,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约谈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0余次,书面整改意见3次,均被自侦部门采纳。如,针对办案部门为防止调查对象自杀自残,有时不让调查对象刷牙的作法,市院监察处提出了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应准许刷牙的意见,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采纳,促进了办案人性化。 

2、 有效增强了办案人员文明规范执法意识。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存在监督滞后、缺乏刚性、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少数办案人员在执 法办案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情形。押前约谈制度的推行,使纪检监察的监督变得迅速而及时,促使办案人员自觉依法、依规执法办案。从统计数据看,2010年以来,约谈中发现违规情形数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3、有效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从2012年对27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约谈情况来看,约谈对象普遍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感到满意,满意率达92.6%2011年来,全市两级院全部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为零、不起诉率为零、无罪判决率为零的“三零”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开展押前约谈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个别办案单位和人员有抵触情绪,认为该项机制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给办案增加麻烦,不利于查办案件;另一方 面,纪检监察人员本身有思想顾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未做硬性规定,担心工作开展于法无据,也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纠正、纠正的效果如何心存疑虑。 

2、约谈人员职权范围有待界定。在开展约谈工作过程中,约谈人员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过 度参与办案,片面地理解监督的内涵,以为对案件参与程度越深,对违法办案的制约力度就越大,甚至出现了少数约谈人员和侦查人员一起参与案件具体办理的情 况;二是约谈内容跑题,谈话的内容不能紧紧围绕约谈目的,跨越了约谈所需了解内容的边界,如向约谈对象了解案情、打探案件背景等;三是过于注重配合,丧失 独立地位,忽略了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如对嫌疑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选择性记录,有利侦查部门的就详细记录,不利的含糊记录甚至不予记录,导致约谈沦为形 式。 

3、 约谈内容参差不齐、片面笼统。实践中,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的把握并不一致,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未能突出约谈重点。以约谈笔录为例,从笔录的名称上,有的 称为“讯问笔录”,有的称为“谈话笔录”;从笔录的详略上,有的问话过于详细,事无巨细全部记录在案,而有的则过于简略,仅简单几个问题,寥寥数语;从内 容上看,对于“是否如实招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办案人员是否文明规范执法”这三个问题一般问得比较笼统,不够全面具体。 

4、 约谈程序亟需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约谈人员纪律观念不强,导致约谈人员本身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如存在约谈人员仅一人到场、约谈时办案人员未 离场、约谈内容向办案部门透露等情况。二是约谈人员问话用语的采用随意性较大,致使约谈没能取到应有效果。如少数约谈人员语言生硬,态度横蛮,不能取得约 谈对象的信任,导致难以获取真实情况。更有甚者,少数约谈人员不注重问话方式,张口就是“打你了吗”、“骂你了吗”、“没让你睡觉吗”等带有诱导性的提 问,导致部分嫌疑人顺杆往上爬,不顾真实情况,直接就以“打了”、“骂了”、“不让睡”等来回答,从而给约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约谈人员普遍存在收集 证据不全面的情况。往往约谈人员在获取约谈对象笔录之后便宣告约谈结束,容易忽略对录音、照相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从统计情况来看,少数约谈人员甚至存在对 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有意不予收集的嫌疑。 

二、开展押前约谈工作的必要性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这是强化内部监督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笔者认为,押前约谈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加强自侦办案内部监督、防范办案风险、促进文明规范执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 

加强和完善押前约谈机制,是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运行、提高自侦案件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人员押前约谈,作为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的重要一环,能及时发现、纠正甚至查处自侦部门办案中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情形,无形中为办案人员戴上了一道“紧箍”,促使办案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在办案过程中自觉养成依法办案的习惯,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二)有利于防范办案风险 

一方面,押前约谈能有效保护职务犯罪当事人人权和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已经明文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机关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必须把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 行押前约谈,可以把新刑诉法的要求落实到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能客观真实地了解到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的状况,对于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能第 一时间提出纠正意见,可有效地防止侵犯嫌疑人人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押前约谈还能有效降低办案人员的职业风险。从以往情况看,常有职务犯罪嫌疑人为逃 避处罚,对办案人员进行污蔑,无中生有地指责检察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的自辩往往缺乏说服力,但约谈人员通过约谈笔录、录音录像等形 式固定下来的材料就能发挥关键作用,可对其进行有力驳斥,从而揭穿其谎言,为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提供重要依据。 

(三)有利于促进规范文明执法 

规范文明执法是和谐社会语境下执法最高境界的集中表现,树立规范文明执法的新理念,对于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规 范文明执法,要求办案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讲究人文关怀。而纪检监察人员对嫌疑人的约谈,使规范文明办案的要求不只停留在口头 上,而是通过硬性的规定落到实处,对于权利义务告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文明规范审讯等制度的全面监督落实上能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有效增强监督的刚性。 

三、对完善押前约谈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要明确厘定约谈人员职权的界限 

约 谈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无疑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笔者认为,约谈人员应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参与不干预。参与程度必须以监督所 需为限,要确保“到位但不越位,监督但不包办”,不干预案件的具体办理,不代替办案部门从事侦查工作,不随意对侦查策略等发表意见。二是就纪不说法。对案 情要主动回避,即“该谈的要谈透彻,不该谈的只字不提”。约谈时不得过问案情,不得谈论嫌疑人情况,不得打探案件背景。三是服务不随从。约谈人员与办案人 员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案件得到公正、优质的查处,但是约谈人员服务办案必须建立在超然独立的地位基础上,不能为了配合而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指挥之 下,丧失自己独立的判断,要对嫌疑人所反映属实的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情形如实、独立地向检察长汇报。 

(二)应全面统一规定约谈的内容 

统一谈话内容是规范约谈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约谈效能的关键。笔者认为,不仅在形式上应将约谈时所作笔录统称为“约谈笔录”,以区别于办案人员所作讯问笔录,还应将约谈人员问话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按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严重性逐步递进,可分为四个层级。 

1、 嫌疑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办案人员有无充分告知其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充分告知,是保障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必需。实践中,办案部门的通行做法是采用 办案告知卡,即书面列明嫌疑人之权利义务,然后让嫌疑人阅读签字。嫌疑人受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并不能充分理解自身所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的确切含义, 又不能从办案人员处获得详尽解释,从而导致诉讼权利难以充分行使。约谈人员应将办案人员是否履行权利义务告知义务作为问话的重点,问清办案人员是否已将权 利义务全部告知,约谈对象是否知晓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的内涵,办案人员是否为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帮助。 

 2、办案活动是否文明,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学界对审讯有软、硬审讯法之分,凡是采取精神和肉体折磨手段的,为硬审讯法,反之,则为软审讯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理念的提出,说明检察机关对硬审讯法态度是明确的,采取的是绝对摒弃的做法。因此,在约谈嫌疑人过程中,约谈人员应针对这方面情况开展监督,了解办案人员是否采取精神与肉体折磨,如侮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等不文明、不人道的行为。 

3、 执法过程是否遵纪守法,有无刑讯逼供。刑讯逼供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审讯人员通过实施刑讯逼供所能取得的收益很 高,即能“行之有效”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其行为成本却极低,即行为被揭露、查处的可能性很小。纪检监察人员对嫌疑人押前约谈,由于其及时性和相 对独立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办案人员的违法审讯行为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可以在遏制刑讯逼供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约谈时,应主动询 问嫌疑人是否自愿交代、所作供述是否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屈打成招情形。 

4、 办案程序是否严格遵循,有无超时限办案。为了保障人权,刑诉法的核心精神便是程序正义和权力限制。众所周知,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 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约谈嫌疑人时,应该将纠正程序违法作为一个重点,针对办案人员控制嫌疑人人身时是否出示工作证件、有无法律文 书、笔录是否提供给当事人阅读确认、是否严格遵守讯问时限规定等向嫌疑人进行提问。 

(三)需规范约谈程序 

1、 应严格申明约谈纪律。一是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讯问的各项要求,约谈时应两人到场,主动向约谈对象亮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讲明约谈目的,如 实记录谈话内容;二是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约谈,约谈内容除了向检察长汇报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三是自觉遵守办案时限规 定,要尽量利用办理羁押审批手续、停止审讯时的空档时间进行约谈,不占用审讯时间。 

2、 应采取恰当规范的问话语言。一是语气上要尽量平和,忌居高临下、滥用指责性语言,要让约谈对象从语气上就能感觉到,纪检监察人员与办案人员职责的不同;二 是约谈要直接切入主题,语言要精练,既保证全面了解问题又不过多纠缠于细枝末节;三是切忌采用诱导性提问,避免给约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应采用“身体怎么 样”、“身上有没有伤”、“看你精神不错,休息得还好吧”、“办案人员没有对你实施不文明、不规范言行吧”等方式进行提问,既有利于获取真实情况,又不至 于被部分别有用心的嫌疑人所利用。 

3、 应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明确规定约谈人员收集证据的义务和程序,要充分利用约谈笔录、照片、录音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把约谈中所获取的,能反映嫌疑人真实 情况的证据收集固定下来。既要收集证明办案人员文明规范办案的证据,也要及时将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相关证据固定下来,作为日后查处的依据。约谈人 员只有始终处于客观公正地位,押前约谈才能真正形成公信力。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如无说明,下文所称“约谈”、“押前约谈”皆指这一制度。 

[] 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 参见张金锁:《和谐语境下检察机关人本司法观的确立》,《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 参见何家弘:《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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