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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落实“六观”之我见
时间:201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理解与落实“六观”之我见 

           ——以新余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为例 

刘 炽* 

  

[内容摘要] 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背景下,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与新要求,检察机关应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理解并贯彻落实“六观”:一是充分认识大局观与价值观所体现的外在延伸与内在表现的统一,是执法办案工作贯彻落实“六观”的集中体现二是以执法观和业绩观为切入点,促进“六观”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相结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三是充分认识权力观与发展观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引导这一矛盾的角力,向有利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方向前进。 

[关键词] 六观  检察实践  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首次提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大局观、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六观的提出为检察工作如何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并与“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相结合,共同构建了检察机关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体系。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背景下,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进一步理解“六观”并在检察工作中加以具体落实,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新余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略抒管见。 

一、大局观和价值观:外在与内在的统一 

大局观要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是检察工作向外扩充延伸的自然结果,是检察工作外在的表现;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求检察人员忠诚、公正、清廉、为民,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守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坚持执法为民,构筑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和检察人员的内心追求,是检察工作内在的表现。大局观与价值观所体现的外在延伸与内在表现的统一,即检察工作法律性、社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执法办案工作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也是贯彻落实“六观”的集中体现。 

2012年,新余市院制定下发了《新余市检察机关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认真查摆问题,切实整改,并结合检察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意见》,强化群众观点,完善工作措施,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使人民满意度显著提高;积极服务国有企业,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我省大型国有企业——新余钢铁集团渣料回收环节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的实施意见》,起诉了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促进新余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建设 

通过上述实践的检验,可以看出,大局观与价值观所体现的外在延伸与内在表现的统一,是执法办案工作贯彻落实“六观”的核心要素。新余市院在强化大局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上,注重向两个方面延伸,引领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一 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执法办案的效果向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延伸,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另一方 面强化执行力建设,努力使遵章守制成为检察人员的习惯,甚至成为一种本能,潜移默化地影响检察人员的内心,使全体检察人员在制度的执行中自觉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价值观 

二、执法观与业绩观: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六 观”是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武器。而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差异,需要搭起一座“桥梁”,使理论贴近实践、进而指导实践,最终通过实践丰富理论本身。 在“六观”中,执法观、业绩观与执法办案实践联系最为紧密。因此,执法观与业绩观是“六观”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的天然桥梁。执 法观所包含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求,既涵盖了对执法行为的判断方向,又提出了执法心理的衡量标准,并通过行为与心理的结合完善执法过程,从而达到政 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之目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体 现了从整体、全面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点,是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案件质量观的纠正。 

2012年以来,新余市检察机关开 展了深入学习“六观”、践行“六个有机统一”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了“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活动,根据自身实际组织了“更新 观念、提升素质、改进作风”主题教育活动,积极从思想上引导全市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与业绩观。同时,注重把提升办案质量作为树立执法观与业绩观的有 力抓手,全市两级院均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完善了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与办案质 量的静态管理,全面提升了全市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 

通 过上述实践的检验,可以看出,促进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业绩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六观”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相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自然而然 的:一方面以执法观和业绩观为切入点,从关系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业绩出发,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容易接受对自身有利的标准,在行动上能够自觉地规范执法,实现 保护自身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1]另一方面依托专门的案件管理平台推进规范执法,针对当前检察工作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追求动态执法过程与静态执法业绩相统一来提高执法办案成效,摆脱单纯依赖检察人员自觉行动的窠臼,实现主动接受规范执法理念与被动接收规范执法监督的有效衔接,推动正确业绩观的树立、工作质量的改进与基层基础的夯实 

三、权力观和发展观:制约与前进的角力 

“六观”中的权力观是对权力的制约,要求检察人员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发展观是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也就是前进的期待,要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实现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制 约与前进,从语义角度看是一对矛盾。为什么看起来矛盾的东西可以在一个体系中并存?因为检察工作可能面临多种多样的矛盾,过于强调一方面则可能阻碍另一方 面。矛盾既可以阻碍事物的发展,也可以推动事物的发展,最终的发展方向取决于矛盾双方角力的结果,取决于对矛盾有意识的引导结果。 

2012年以来,新余市院组织开展了“入检为什么、在岗干什么”主题征文活动,从思想上摆正权力的位置;加强内部监督,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内部监督的手段和流程,促进内部监督工作规范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邀请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检察工作,向市人大专题报告反渎职侵权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邀请社会团体监督检察机关发放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强化了自身监督,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且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市人大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进一步加深、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团体还主动向检察机关设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进行捐款。 

通过上述实践的检验,可以看出,在工作中充分认识制约权力与实现发展之间既矛盾对立、又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并有意识地引导这种矛盾的角力向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方向前进,是实现以监督促发展、在发展中完善监督“双赢”局面的有效办法。同时,也应通过常态化的自我审视、自我监督、自我纠正,既注重总结过去的不足,审视检察权是否滥用、工作整体是否健康协调,又注重把眼光放长远,确保检察工作始终行进在正确的方向上。 

四、结语 

六观是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六观的整体提出,标志着检察工作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并且通过与“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相结合,从检察工作的各方面提出了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基层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是检察机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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