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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出庭的思考—以效率和公正为价值取向
时间:201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吕兵香* 

【内 容摘要】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都应派员出庭,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机遇,也是在有限司法资源下的挑战。目前,各个检察院都在积极开展简易程序出庭的模式探索。本文对 此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出庭效率 公正 

  

2012314通过并将于201311实 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简易审全部出 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作者结合所在单位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试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些许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修改范围 

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修改主要围绕着“审控分离”、“繁简得当”、“尊重与保障人权”三大方面,从而使诉讼资源得以科学分配,人权保障得以提高。 

1、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这一规定的修改,使得原来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存在的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导致主持庭审的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二任的现象得以排除,保证“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的正确实施,切实达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 

2、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 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 定的修改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而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让真正适合简易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从而达到更高程度的繁简得当,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3、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从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修改内容“尊重与保障人权”相呼应,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实现,避免因为程序的简易化而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现象发生。 

二、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修 改后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自身地位和权威性的大好机遇。检察机关一定 要顺应形势变化,抓紧抓好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但我们同时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公诉人出庭带给检察机关深刻的理念变迁和工作内容的重新定 义,更是对公诉人职业素质和精力的巨大挑战。[]正视困难和压力,创新思路,寻找对策,才能在新形势下从容应对,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加强审判监督和人权保障 

一 方面,公诉人通过出庭观察和记录庭审情况,了解和掌握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情形,弥补了以前对简易审庭审活动的监督缺位,加强了对 法院审判活动监督,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的细化与拓展。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公诉人因不出庭必须依赖于事后对判决进行书面审查而带来的滞后和拖延,实现了对法官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公诉人通过亲历庭审,能更好保障被告 人诉讼主体权利和地位。 

    (二)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正与效率是一对对立和矛盾的统一体。简易程序出庭必然加大了公诉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据统计,全国公诉系统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5%左右。[]作者所在单位近五年来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2007年至2011年分别为129案、139案、78案、99 案、98案,每年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0.0%26.5%19.7%22.2%22.2%,而之前简易程序案件基本不出庭。近几年,作者所在单位公诉在一线办案的干警的数量基本都在6人左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面的,各部门各负其责,同等重要。检察机关人、财、物资源分配,不可能过多倾斜公诉部门。全部出庭势必增加办案压力,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对公诉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简 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 适用和量刑上,这就势必要求公诉人提高自身的庭审驾驭以及抗诉能力。另外,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仍享有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庭审过程就关于到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这对于公诉人的庭审的法律监督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效率和公正兼顾,积极应对挑战 

深刻理解公诉人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意义,正视新形势带来的工作变化,迎难而上,加强保障,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必然能够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一)对内加强保障,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机制 

1、加强对公诉部门的人财物力的保障 

一是公诉部门人员的重新配置。将热爱公诉事业,愿意留在公诉队伍的人,将年轻有精力、有激情、愿为公诉工作奉献的人,将法律素养高功底好、口才好、潜力大的新入院法学毕业生,将政治过硬、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的老检察官充实到公诉队伍中去[]。 二是配备事务性工作人员,作为公诉人员的办案辅助人员,使公诉人能集中精力审查事实和证据、准备出庭预案,与法院、公安部门协调沟通意见。三是开展形式多 样的业务培训和交流,通过学者、资深公诉人授课、向兄弟院学习借鉴,各部门业务交流探讨。四是扩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适应修改后刑诉法修改后的办案 需要。五是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纪委、编制办、财政等机关和部门的支持,获得政治、业务、人事编制、财政上的充分保障。上述措施,保证公诉队伍老中青梯 形年龄结构(目前公诉队伍普遍过于年轻的现状需要适当调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千锤百炼后的老公诉人是团队的支柱和财富,将年轻人的激情、功底与中老 年的沉稳、经验结合,是更理想的团队结构),有效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团体的凝聚力,让优化配置后的公诉人发挥1+1>2的功效,使公诉人安心公诉,热爱公诉,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机制 

1) 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事实上,简易程序案件一般无实体法上的争议,重在程序正义的实现。对于体现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两份主要文书之一——审查报告可以进行简 化,部分内容可以省略或者是简化。对于有辩护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其中无争议的方面简化到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力 求简化,控制篇幅。但同时要求根据个案特点,重点突出,说明关键问题。对于无任何争议的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审查报告,承办人只需在事前打印出来 表格的空白处填满,即完成审查报告。 

2)合理分配办案资源。现在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不到半年的时间,各地对简易程序办理流程都在进行探索[], 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专组办理、专人出庭;另一种是不实行繁简分流,但起诉和出庭相对集中,每个办案组指定固定人员出庭。由于试行较 短,哪种方式更合理更适应办案的需求还要等待时间的检验。各检察院可以根据自身办案的需要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工作流程办法,合理地分配资源,达到既能高效办 案,又能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 

3)确保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知悉权、获得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实蕴含了重要的司法理念,那就是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这就要求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除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外,还要同时送达《拟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告知适用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让其了解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理性,不因法律知识缺乏而盲目或冲动的认罪。 

4) 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能为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影响案件质量。应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进度的督促检查,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复查,主持召开个案疑 难、争议问题的讨论和类案研讨,加强业务学习、竞赛,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等。办案组长要对本组承办人所办案件督促检查。承办人要及时向办案组长、科室 负责人汇报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提出。同时,要建立对简易程序听庭机制,组织资深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定期跟庭评议。每季度、半年对 简易审案件进行总结评选。 

(二)对外加强联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完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还需从外部着手,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相关的机制。 

1、强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外部协调 

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工作会议纪要,就案件办理流程、庭审方式简化、公检法三家配合等内容明确规定。规定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选择一周一次或2次 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移送起诉;法院集中立案,专人办理,集中开庭、书面告知出庭时间、地点等。加强简易程序案件的三方沟通,特别是庭前与法 官沟通,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争议焦点和程序上问题提前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严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同 时,要加强庭审前的法律监督,包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需要证据、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审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对法院是否保证被告人程序选择权 和辩护权的监督,对刑诉法新规定的法官是否依法在庭前组织证据开示、召集辩护人、公诉人听取意见的“预审”程序的开展进行监督,对法官对出庭人员和旁听人 员资格审查的进行监督等。 

2、优化庭审程序的设计 

1) 简化庭审调查程序。结合实际,在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充分磋商的基础上,针对如何保质高效的开好简易庭,制定《公诉部门简易程序出庭规范》。就庭审中起诉书 如何宣读、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量刑建议等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宣读起诉书,要根据个案特点选择宣读的内容。一般案件只念起诉文号,概括主要事 实,起诉理由和结论。其中,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其无异议,且庭审前已经阅看不必按原文宣读。如仅对犯罪的细节、情节有异议,对主要事实供认的,则需要全文宣 读控方认定的事实,并与随后的针对性讯问呼应。对证据部分,一般案件省略;对稍有争议的,只读证据名称;对有较大争议的,宣读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并在之 后的举证质证阶段开展说明。起诉理由和结论一般也不必照原文读,宣读罪状和构成何罪即可,有所争议的另当别论。讯问阶段一般省略,如被告人、辩护人有争议 的部分,开展针对性的讯问即可。争议较大的,应建议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要全,质证则简。仅就证明名称和证明事项进行归纳说明,但法官认为有必要或者被 告人、辩护人要求宣读、出示的除外。 

2) 明确辩论阶段的重心是量刑和法制宣传。除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简要答辩,对庭审焦点争议问题针对性发表意见外,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的 工作重心应定位在量刑辩论和法制宣传。关于量刑,简易程序定罪无争议情况下,量刑则成为控辩对抗辩论的焦点所在。公诉人庭前提交法院的量刑建议书未必与法 官的意见一致,未经过公诉人的充分阐述量刑理由难以为法官、被告人及辩护人接受,公诉人参与量刑能够有效监督法官擅断刑罚,并且法院庭审方式的改革量刑成 为独立的程序,这些均构成简易程序公诉量刑建议成为出庭重心的理由。要在起诉前审查案件事实,注意法定酌定情节和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提出适当幅度的量刑建 议;庭审时要根据庭审变化适当调整。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充分阐述量刑的理由,要对辩方不恰当的量刑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特别注意对免除刑事处罚、缓刑、 单处罚金、过低的自由刑的监督;注意对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刑罚的轻重差别,对相同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刑罚不一,对选择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当等等的 监督。 

简 易程序案件的大量适用,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懂法、守法,家庭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契机。庭审程序的简化,使公诉人有精力针对个案和类案的情 况,开展法制教育。而之前很多案件的庭审法制宣传成为过场或者干脆省略,陷入就案办案的狭隘境地。法制宣传,重点对以下几种案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感化教育空间大的特性,法制教育促其浪子回头,尽早成长并为社会接纳。二是邻里朋友纠纷导致的犯罪,激情犯罪,法制宣传促进人与人 之间的谅解和宽容。三是涉及人身伤害、有被害人的案件,法制教育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真诚道歉、平息被害人怨气,取得其谅解。四是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案件,通过严厉谴责犯罪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公民守法护法。 



*  

[] 张敬博:《简易程序修改:公诉工作的应对路径选择》,《检察日报》2012523 

[]同上。 

[] 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 徐日丹:《应对简易程序新挑战,多地已探索》,《检察日报》201252 

[] 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 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 

[] 同④ 

[] 樊崇义、艾静:《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2012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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