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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线索领域之食品药品安全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线索领域之食品药品安全

 

  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一)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主要表现为:

 

  1.蔬菜、水果、肉类等含有违禁农药,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超标等;

 

  2.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走私冻肉及其制品等;

 

  3.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在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或配置快速检测仪器等;

 

  5.销售虚假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农产品、食品等;

 

  6.假冒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销售;

 

  7.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抽检等;

 

  8.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经营门店;

 

  9.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1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或超范围进行经营。

 

  1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12.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核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条件或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到位;

 

  13.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否依法进行监管等。

 

  (二)药品安全领域: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主要表现为: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3.明知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5.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6.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7.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8.美容、医疗等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

 

  9.美容、医疗等机构的医师、技师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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