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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信息公开】新余市检察院2021年本级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21-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市检察院单位概况主要职责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原为新喻县院,始设于1955年。1957年“新喻县”改为“新余县”,而更名为新余县院。1960年新余撤县设市,成立新余市院。1963年新余撤市复县,而恢复新余县院。文革期间,检察院被取消。1979年,重建新余县院。1983年新余撤县复市,而恢复新余市院。

市检察院下辖三个基层院:分宜县院、渝水区院和望城工矿区院(属市院的派出机构,副县级,1996年3月成立)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如下:

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工作;

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

对全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市院有内设机构17个: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政治工作综合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检务保障部、检务督察部、机关党委、高新开发区检察室培训中心、信息中心。

 

二、部门基本情况

市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市本级编制人数78人,其中:行政编制68人、事业编制7人、工勤编制3人,实有人数118人,其中:在职在岗人数72人,退休48

 

第二部分  新余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预算收入:2021年度部门预算收入为2710.86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52.37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79.40%;上年结转558.48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20.6%。与上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2806.38下降3.4%,主要原因是小专项经费年初预算安排数压缩50%

(二)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市检察院预算总额为2710.86元。按支出功能分,基本支出2048.96元,其中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807.50元,占88.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66.28元,占8.10%,住房保障支出75.18元,占3.7%;项目支出661.9元,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51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77.8%。与上年预算支出总额2806.38元下降3.4%,主要原因是小专项经费年初预算安排数压缩50%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市检察院拨款支出预算2152.37 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具体支出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1910.92元,占88.7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66.28元,占7.73%,住房保障支出 75.18元,占3.49%;项目支出661.9元元,占30.75%;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51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77.81%。与上年预算支出总额2384.06元下降9.72%,主要原因小专项经费年初预算安排数压缩50%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本单位2021年公用经费预算数为336.79元,其中办公费20万元,印刷费0.9万元,水费5万元,电费36万元,邮电费8.4万元,差旅费10.8万元,维护费50万元,会议费0.90万元,培训费2.7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工会经费7.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5万元,其他交通费61.75万元,降温取暖费8.59万元、话费补助5.03万元,厅级干部定额3.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2.7万元,物业管理费36万元。与上年公用经费175.23万元增加161.5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均公用经费由原每人9600元提高到3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采购货物预算数为33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房屋土地及构筑物3971.9万元;一般设备821.42万元;专用设备28.24万元;家具用具及其他162.63万元。

(八)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二、2021“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我单位“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68.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接待费10.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下降2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费20万元,上年预算数持平。

 

 

第三部分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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